有关危险化学试剂安全法意见

2016-07-08

     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关于征求《危险化学试剂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两项首次制定的法规是根据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的,目的在于对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申请危化学试剂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是,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布局;使用危化学试剂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等。同时规定,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学试剂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化学试剂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标准因产品性能不同而不同,最少的为光气,规定最低设计使用量仅11吨/年,最多的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3种,规定最低设计使用量为18万吨/年。

     主要将登记范围由原危化学试剂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化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调整为危化学试剂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内容,即危化品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本文章出自于化学试剂的相关网站,转载请标明:http://www.zzpain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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